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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海安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13 14:18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李鹏辉(身份证号:430521xxxxxx6171):

你作为南通健文家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4〕131号),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00)。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决定,现依法催告你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00),并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苏通安)应急执行催告〔2024〕13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政府大楼1629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