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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海安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4 17:19 累计次数: 字体:[ ]

胡明锋(身份证号:360423xxxxxx2958):

你作为海安明峰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粉尘清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3〕314号),对你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因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决定,现我局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3〕314号),依法催告你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并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苏通安)应急执行催告〔2023〕31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政府大楼1629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