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体育,188体育平台

图片
通01环罚﹝2025﹞9号
来源: 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1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南通亚奥精超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0KR337D

法定代表人:刘丽艳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龙游路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7日,我局根据区镇网格监管暨无人机巡查发现线索至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你单位3条阀门生产线正在生产,喷漆房未生产,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连接喷漆房水旋柜污水的管道发生脱落,打开你单位雨水排口,发现排口内水质呈灰白色。根据你单位环评手续要求,你单位应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3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证据二: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5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证据三:2025年3月17日南通亚奥精超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四:2025年3月17日南通亚奥精超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节选、审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按要求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证据五:2025年3月17日南通亚奥精超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5年3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证据七:2025年3月17日南通亚奥精超阀门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证据八:2025年5月8日南通亚奥精超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证据九:2025年5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证据十:2025年5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证据十一:2025年3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网格员申报环境问题线索认定表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1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0%;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0%;积极整改,-5%。计算出罚款金额为11200元。

我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联系方式:0513-88917210)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