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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2025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设施棚室改造提升政策)项目储备的通知
来源: 果蔬站 发布时间:2025-02-24 09: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储备相关要求,现将2025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设施棚室改造提升政策)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实施主体须通过公共信用系统审核,严重失信单位不得承担项目。同时,凡在近两年内有未通过项目验收的主体、有违规问题、被举报查实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设施要求

1、新建或改造设施工程应为2025年1月1日之后建设内容,2025年10月前进入全面生产,2025年11月中旬验收。

2、申报项目涉及连栋大棚、玻璃温室、地表固化或单体棚种植非蔬菜作物等情况的需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或属地国土部门出具设施用地合规的材料。

3、新建设施标准

(1)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符合《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2)新建连栋温室符合《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三、补助标准

1、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单体项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2、新建单体钢架大棚,建成棚长不少于40米,宽幅8米、12米、16米、20米及以上,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0.35万元、0.75元、1.25万元、2万元(新建棚室补助标准不超过投资额30%,且不超过亩均补助标准,下同);新建连栋温室(含电动遮阳网、智慧监测和控制系统),连栋玻璃温室、连栋塑料薄膜温室,每亩补助标准为分别为4万元、2万元。

四、项目储备流程

各区镇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项目储备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主体应知尽知,并加强项目储备审核把关。有项目储备意向的主体于2月26日前与市果蔬站对接,于3月1日前报项目储备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025年省级园艺设施棚室改造提升项目储备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