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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错误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处理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10-21 字体:[ ]

【案情】

2020年11月25日,居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年12月6日,一审法院制发执行通知书确定居某的缓刑考验期间为2020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并将居某交付至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该案上诉期内,同案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并未及时通知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纠正。2021年6月25日,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裁定生效后,一审法院再次作出一份重号的执行通知书,将居某的缓刑考验期变更为2021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

【评析】

本案中,居某被提前错误交付执行社区矫正该如何处理,讨论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居某的缓刑考验期并未发生改变。而居某某也已实际执行社区矫正,可由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二审裁定生效后的执行通知书,确认一审判决后执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按照一审判决后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居某按照二审裁定生效后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社区矫正,对错误执行的期间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作出新的裁定,撤销之前两次的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从二审裁定确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对错误执行的期间予以折抵,确定社区矫正期满解除时间。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上诉、抗诉期内未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是执行的依据。第一种意见提出的作出裁定确认一审判决后执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这就导致居某交付执行时的依据是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种意见提出参照《国家赔偿法》给予居某经济补偿,此种解决方法是建立在侵害结果不可挽回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是可以通过一定手段予以补救。

本案中,居某因司法机关的过错,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时就被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虽不同于监禁刑,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司法机关的过错导致的结果,不应由公民承担。对于提前纳入社区矫正并被错误执行的期间是否可以折抵,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涉及,但在错误提前执行社区矫正期间,该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承担着缓刑考验期的义务和责任,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角度考量,应当计入,由法院作出裁定予以折抵最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