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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公司辞退是否合理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11-10 字体:[ ]

【案情】

高某系某零部件公司生产组长。某工作日上午,高某在生产区域因工作技术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高某向主管报告后,主管到场了解情况。其间,双方矛盾升级,同事将一根带有金属接头的真空管扔向高某,高某随即搬起并扔出桌上的金属模具反抗,但仍被真空管击中。零部件公司报警后,经警方协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同事一次性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今后伤情自理,如果零部件公司对冲突行为作出处罚,交由劳动部门处理。随后,零部件公司向高某送达《处罚通知》,声明高某在车间与同事互相扔砸工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与工作秩序,此行为违反《员工手册》有关“对同事实施暴力、威胁、恐吓,或者殴打、斗殴,给予辞退”的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因此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零部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合同各项内容中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对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劳动者确实难以容忍,往往会对参与者给予从重处罚,以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在享有用工管理权的同时,也担负着保护、关爱劳动者的责任。在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秉持客观公正、责罚相当的原则,在调查核实清楚事件原因和经过的基础上,对劳动者是否有责任及责任轻重进行合情合理的判断,再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因“误伤”劳动者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作为组长因工作而非私人问题与同事发生争执,在冲突发生时立即向主管进行了汇报,已经履行了自身职责,零部件公司此时即负有妥善解决矛盾的责任。主管到场后,同事持带有金属接头的真空管砸中高某,是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高某在情急之下以随手扔出模具的方式进行防卫反抗,不能认定为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与零部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对同事实施暴力、威胁、恐吓,或者殴打、斗殴”等辞退情形并不完全对应。零部件公司对冲突发生原因和经过未尽调查核实,对高某作出的辞退处罚过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零部件公司支付高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