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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发现车库面积不符 能否拒付中介费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1-04 字体:[ ]

【案情】

2020年,范某与某中介公司及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经该中介居间购买房屋,协议中载明车库8平方米。但在此之前中介未向范某出示过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之后中介公司在范某催要下才发送了车库的产权证照片,但面积实际仅为5.34㎡。范某遂于次日在微信中对车库问题提出异议,并表明不再考虑案涉房产。然中介公司未予理涉,仍将意向金转给了卖方。2020年年底,范某发函至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意向金。中介公司亦发函要求范某支付中介费。因协商未果,2021年7月,中介公司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用28320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3359元。范某认为,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催促其在房东不在场的情况下单方在相关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载明的车库面积和实际面积严重不符合,请求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该案涉合同及协议载明的车库面积均为8㎡,与实际产证面积5.34㎡不一致,中介公司提供的房产信息与事实不一致,未能尽到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居间基本义务。且在知晓范某因车库问题提出异议表示不再购买案涉房产后,仍擅自将5000元意向金转给了出卖,系恶意扩大矛盾。虽然双方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但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存在过错,故对其全额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涉及的仅是车库,但中介公司等作为专业的中介方,提供准确无误的房产信息是其基本服务内容和基本义务。如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最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中介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考虑到案涉房屋最终并未成交等情形,酌情认定范某应支付居间费5000元。对于中介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