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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私自捐赠小区财产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3-04-07 字体:[ ]

业委会主任私自捐赠小区财产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间,张某利用担任南京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13次将小区拆迁赔偿款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张某担任会长的甲慈善总会捐款,合计金额达40余万元。

甲慈善总会是该区民政局下属机构,日常工作由该区民政局派人管理。张某是该慈善总会会长,但并无管理权限。该慈善总会会长选举由该区各个街道推荐后投票产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捐款跟张某继续连任会长等有直接关联。

【评析】对于张某行为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张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张某将拆迁赔偿款捐赠给甲慈善总会使用,该笔捐款并非以张某个人名义捐赠,款项也非被张某占有,无法认定张某对该笔捐款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张某并非该笔捐款的使用人。慈善总会收到的捐赠资金,均需严格按照使用规定支出,张某虽担任甲慈善总会会长,但慈善总会所有事务由民政局派人管理,张某不在慈善总会办公,也无任何管理权限。张某捐赠时未提出捐赠意愿,款项也未按照张某的意愿进行支出。

张某不具备渎职类犯罪的相关身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要求具有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张某系小区业委会主任,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张某不具备渎职类犯罪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