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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拆迁权益后应多尽赡养义务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3-01-30 字体:[ ]

享有拆迁权益后应多尽赡养义务

【案情】

孙老太年届91岁,与其丈夫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2000年,孙老太丈夫去世。2020年,因孙老太患有精神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2022年初,因赡养纠纷,孙老太将大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自2010年以来自己的租房费用和相关赡养费用。孙老太和三女儿共同主张:孙老太房屋于2007年拆迁,拆迁补偿款被大儿子领取,而安置房亦登记在大儿子名下,故大儿子应当为母亲解决房屋拆迁后的住房问题。因大儿子未提供住房,母亲在外租房,每月房屋800元,相关房租费用应由大儿子负担。此外,因大儿子享有了其他拆迁权益,其应当负担188体育,188体育平台的赡养义务,尤其是相关医疗和护理费用。大儿子则抗辩,其于2011年为孙老太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金1.5万元,由此孙老太得以享受每月养老保险待遇。188体育,188体育平台领取房屋拆迁权益,原因在于该房屋为自己出资建造,理应享有相关拆迁协议。因此,其已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无须另行支付房租费用。

【评析】

在我国,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抚养义务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而赡养老人与抚养义务不同,被赡养的对象是成年人,因此赡养义务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条件,即父母有受人赡养的必要。根据民法典规定,赡养老人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进行赡养。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工作但不足以谋生;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以父母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大儿子多次声称,孙老太原居住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均归其所有,与孙老太等人无关。但需要指出,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案涉拆迁安置权益问题并非本案审理对象,但孙老太作为安置人口并无争议。现孙老太年事已高且已丧失了行为能力,为了让孙老太更好地颐养天年,即使各方为拆迁安置权益有争议,也应依法解决,但这不是对母亲尽赡养义务的条件,更不是不尽赡养义务的借口。

本案孙老太已耄耋之年,丧失劳动能力,患有多种疾病,其现有的社会保险金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情形。因孙老太的子女为其赡养义务人,故孙老太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相应赡养份额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