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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4-25 字体:[ ]

【案情】

2019年6月,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电子投保单》188体育,188体育平台“是否患有高血压”“过去健康体检是否有异常”等病史询问栏均勾选“否”,陈某在电子投保单落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确认。2021年4月,某保险公司查询到陈某于2021年3月自述患有高血压病史3年的入院记录后,即通知陈某解除保险合同,并将保费全额退还。2021年11月,陈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庭审中,陈某陈述《电子投保单》相关内容均由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勾选,业务员仅询问其有无大病史,其血压指标虽有偏差并服用药物,但无需主动告知。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构成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未能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对该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陈某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以陈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2021年3月陈某入院记录载有的病史自述以及在本案中的陈述,陈某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某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单形式逐项询问时,陈某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构成重大过失,该行为足以影响某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某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某保险公司已在电子投保单上作出引人注意的提示,陈某经询问未能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构成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保险公司在知道陈某未履行法定如实告知义务的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188体育,188体育平台陈某辩称电子投保单相关内容均由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所填,其仅在投保确认单落款处签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88体育,188体育平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电子投保单相关内容均由保险业务员所填,即便属实,陈某亦未能举证证明保险从业人员存在相应的禁止行为。因陈某已在电子投保确认单落款处签字确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电子投保单所填内容应视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确认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