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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盗后发生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7-19 字体:[ ]

【案情】李某为自己所有的私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某天夜晚李某所有的车辆被窃贼王某盗走,王某驾驶所盗车辆行驶时,因慌不择路与陶某相撞,造成陶某受伤,王某弃车逃逸,伤者陶某于凌晨被路人发现,送至附近医院治疗,伤情无大碍,一个月后出院。出院后,因无法找到王某,陶某要求李某及其车辆承保人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用等,李某认为并非自己导致陶某受伤,即便要赔偿也应该找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并非李某所允许的驾驶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亦拒绝赔偿。伤者陶某诉至法院。

【评析】观点一:车主李某及某保险公司均不需对伤者陶某进行赔偿,因为被保险车辆被盗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窃贼即侵权人王某赔偿。

观点二:车主李某不需赔偿,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车主李某购买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在责任险限额内,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对伤者陶某进行赔偿。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对于车主李某是否应该赔偿,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部分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一、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该基于侵权这一法律事由向盗抢人请求赔偿;二、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人受伤产生抢救费用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盗抢人追偿;三、如果仅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基于上述分析,伤者陶某应该向侵权人王某请求赔偿,而非向车主李某索赔。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需要从体现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不是其他人,由他人承担的事故责任不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使用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司机;二是车主所允许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件;三是必须因意外而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窃贼王某显然并非车主李某所允许的驾驶人,当然不是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那么事故所造成的损伤责任自然也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陶某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