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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财政局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印发海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5月1日海财规〔2018〕1号文件发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和财政部《188体育,188体育平台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省农委和财政厅《188体育,188体育平台进一步推动落实我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农财〔2017〕37号)、省农委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4〕9号)以及中央及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海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财政局

2018年5月1日

海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和财政部《188体育,188体育平台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省农委和财政厅《188体育,188体育平台进一步推动落实我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农财〔2017〕37号)、省农委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4〕9号)以及中央及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委共同管理,在使用中坚持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防治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 省以上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

(二) 县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按国家规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羊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等强制免疫所需免疫注射劳务补助、疫苗经费、强制扑杀、监测采样、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疫苗经费按省和县招投标确定的价格和实际使用量,按省要求与相关厂家直接结算。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头家畜每针1元、每只家禽每针0.1元的标准测算,列入年度预算。监测采样、疫苗运输、冷藏保管、消毒、防疫物资贮备、人员防护、防疫器械、抢救药品等经费按不超过村级防疫员劳务补贴的10%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的发放与驻镇畜牧兽医站对村级防疫员工作考核结果和村级防疫员分工片区牲畜饲养量、防疫村组数挂钩(考核办法由县防指办另行制定)。免疫注射劳务费80%按各站实际免疫注射数测算,20%按各站生猪饲养量与土地面积系数测算,测算结果乘各区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百分考核得分为应得免疫注射劳务费金额,经驻镇畜牧兽医站考核测算到村级防疫员。

第七条 对感染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等一类病动物和牲畜结核、布氏杆菌等人畜共患的二类病动物实施强制扑杀政策,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予以补助。对因强制免疫发生免疫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发生动物死亡时参照扑杀补助标准。

第八条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如遇上级扑杀补助标准政策调整,结合上级政策进行调整。县农委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参加政策性畜禽保险的养殖户按不高于市场价值的80%测算后减去保险理赔金额,政府再予补助,但不得高于上级扑杀补助政策标准。市场价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江苏农业网等媒体公开和市场交易在疫情发生前一周价格确定。

第九条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自主采购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县农委根据实际使用数量与相关生产厂家结算。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严格专项资金的发放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一折通”实名发放,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同时在县畜牧兽医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因资金不落实、拨款不及时而造成防疫工作不到位的,或谎报、虚报、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县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由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委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原《海安县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考核及防治专项资金下拨办法》(海财农〔2004〕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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