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21-00254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17〕132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日期: | 2017-09-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公布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
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公布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相关科室(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2、教育系统民办保养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3、七十年代下放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4、被征地农民中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四档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5、城镇困难居民、重度伤残居民,个人缴纳370元。
6、在校(园)学生,个人缴纳230元。
5、不在校(园)的婴幼儿、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个人缴纳310元。
6、民政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47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7、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每人47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8、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度精神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23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9、农村一般贫困户个人不缴费,由县委农办按照每人23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0、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个人缴纳230元。
上述以上各类人员缴费标准中均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元。
二、待遇调整
在校(园)学生、不在校(园)幼儿、未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起报销比例提高5%,与一档老年居民报销比例一致;二档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报销比例提高6%。
特此通知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