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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公开征求《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海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0-22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水利局制定了《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征求意见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必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人:宋亚威 电话:0513-81868726 邮箱2239067349@qq.com

附件: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22日

                      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排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溉、供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灌区、湖泊等。

第三条市水利局作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遵照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镇(街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为省管水利工程、南通市市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

1.省管水利工程:通榆河、海堤。

2.南通市管水利工程:焦港河、如海运河、栟茶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北凌河。

3.市管水利工程:江海河、沿港河、丁堡河、红星河(东西红星河)、海溱河、串场河、姜黄河(东姜黄河)、角沿河(南北红星河)、滩河、龙港河(垦区中心河)、中凌河、曹丁河、友谊河、新古河、春风河、风景河、洋蛮河、立公河、如焦河、中横河、陈家港河、章海河、曲雅河、通雅河、孙雅河、姜如河、芦桥河、官扬河(瓦南河)、东塘河、胡墩河、戚湾河、西塘河、白娄河、墩南河、白仇河、官河(南官河)、墩白河、瓦安河;

北凌新闸、贲家集提水站、贲家集水利枢纽工程、焦港北闸、丁堡河闸、主城区城市防洪工程、区域治水控导工程。

4.镇管水利工程:除省管水利工程、南通市市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外其他所有水利工程。

第六条为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管理的范围如下:

(一)堤防的管理范围

1.海堤:海堤的堤顶、坡面、青坎、滩地为管理范围,迎水坡堤脚外二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

2.圩堤:堤顶、坡面、青坎为管理范围,圩外无耕地的,至河口线;圩外有耕地的,至堤脚外五米。圩内至堤脚外五米(含集水沟)。

(二)河道的管理范围

1.通榆河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十米的区域。

2.南通市管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八米的区域。

3.市管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六米的区域,有圩堤段的管理范围至背水面堤脚外五米(含集水沟)。

4.镇管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五米的区域,有圩堤段的管理范围至背水面堤脚外五米(含集水沟)。

(三)涵闸站管理范围

1.北凌新闸:闸门中心线上、下游各二百米,左右侧岸墙向外各一百米。

2.贲家集提水站:管理范围纳入通榆河和红星河(东西红星河)划定。

3.贲家集水利枢纽工程:上、下闸首闸门中心线上、下游各二百米,左右侧岸墙向外各五十米。

4.焦港北闸:上闸首闸门中心线上游一百米,下闸首闸门中心线下游二百米,左右侧岸墙向外各五十米。

5.丁堡河闸:闸门中心线上、下游各一百米,左右侧岸墙向外各五十米。

6.其余涵闸站工程管理范围纳入河湖和堤防统一划定。

闸站工程管理范围包括闸室或站身段及上、下游连接段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主体工程覆盖范围;闸站中心线、主体工程左右侧占地边缘线以外的一定范围;水文设施等附属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管理范围,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划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主体,落实管理与养护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省管水利工程、南通市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通扬运河沿线水系控制涵闸、新通扬运河沿线水系控制涵闸、红星河沿线控制涵闸、北凌河西段北岸封闭工程、两翼区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分别由所在区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市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及市级防汛岁修所需经费,由市水利局编报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统一安排。

镇管水利工程由区镇(街道)监督管理,包括工程的维修、养护、加固、更新、警示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上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上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步实施防洪影响补偿工程抵消影响。补偿工程完工后,应当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九条 市水利局、区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防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秆植物;

(五)禁止向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